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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活动生物的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2020-07-02   点击量:691

(一)病 毒培养:指病 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上述操作应当在生物an全三 级实验室内进行。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要在与病 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 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


(二)动物感 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 染动物、感染动物取样、感染性样本处理和检测、感染动物特殊检查、感染动物排泄物处理等实验操作,应当在生物an全三 级实验室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


(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an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an全三 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四)灭活材料的操作:感 染性材料或活病 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an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 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an全-级实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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