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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标准

发布日期:2020-08-18   点击量:74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3年对部分条款进行过修订,以符合现阶段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


标准第5条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需要符合的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①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②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③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须完好无损。

④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⑤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标准对基本概念的定义条款如下: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Z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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